租赁期间出租人卖掉房屋,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对出租房屋进行使用、占有。
但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卖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一般提前三个月,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未按此规定,承租人可请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出租房东有什么责任呢
房屋出租房东有以下这些责任: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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