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当一方已经完成了购房的贷款手续并且实现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那么在其婚后,若以另一方的名义再度提出贷款申请并购得房产,鉴于此种情况,即便二人的户籍尚未合并为一体,也依然被认定为二次购房行为。
同样地,若是婚后的夫妇选择携手共度,共同贷款购置房产,但是在喜结连理之后,由于感情破裂而走向分离,在此之后,若其中某一方计划再次通过贷款购买住房,仍然会被视为二次购房,原因在于首次购房的资格在他们选择共同购置房产的那一刻便已然消耗殆尽。
因此,对于准备购买房产的夫妇来说,在没有完全了解贷款政策和自身还款状况的前提下,一定要明晰个人的贷款历史,如其中一方已有相关购买记录且当前仍在偿还贷款中,那么二人均无法享有第一次购房所能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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