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构成事实婚姻。再婚也构成重婚。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不算事实婚姻,再婚不算重婚。
一、法律会不会承认事实婚姻
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结婚登记的,则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
二、事实婚姻该怎么解除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也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再起诉离婚。
三、事实婚姻能否继承遗产?
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不享有继承权。但继承人能够协商一致的,或者当事人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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