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担保吗?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本条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紧迫性,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程序,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因为此时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一点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区别最大。
4、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对案情把握更大,发生错误的执行可能性小,因此法院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就相对风险大,所以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保全措施才有意义,法律因此规定了一个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不起诉,法院就解除保全措施。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2、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3、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3、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4、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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