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男女被法律鉴定为事实同居伴侣的身份,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任何合法的劳动报酬以及购置的附属物品,都应当视为普通的共享资产;

同时,在此期间每一方所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富资源,则应归属于专门所属的个体所有,是属于其私人范畴之内的财产。
再者,因为共同劳动和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债权债务,也应依据平等共有权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