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范围
时间:2023-08-13 02:12:48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专属管辖适用于哪些案件范围

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案件范围:

1.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和仲裁协议谁优先

法定管辖与仲裁管辖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情况的。

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

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而如果一方当事人试图否认仲裁管辖权,理由也主要出在这几方面,使仲裁管辖权足以成立的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否认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否认争议事项属于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受案范围。

三、专属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期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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