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以及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里有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这里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
例如,中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缩写为
“CN”、“CHN”、“P.R.C”、“CHINA”、“P.R.CHINA”、“PROF
CHINA”。除了完全相同的情形外,商标的含义、读音或外观与中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中国国家名称的,如ZHONGGUO,或者商标含有与中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会被判定为与中国国家名称近似。
2、对于此类商标的禁止既适用于注册商标,也适用于非注册商标。
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将依法予以撤销。非注册商标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2)限期改正;
(3)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3、有一些情形不属于上述禁用范围之列,主要包括: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具有其他明确的含义,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2)商标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3)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4)商标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时,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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