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奸淫幼女罪的处罚如何进行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二、奸淫幼女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包括幼女、对于强迫幼女卖淫的,应依照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另外,根据本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幼女后迫使幼女卖淫的,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而不另定奸淫幼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当然,这里指的是强奸幼女行为与迫使幼女卖淫行为有联系的情况;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不构成奸淫幼女罪的共犯,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被规定为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本法已将这一种行为独立为一个新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且规定了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后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明知卖淫女为幼女而仍嫖宿的,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而不能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如果行为人在嫖宿幼女而又强行奸淫该幼女的,应以膘宿幼女罪和肝淫幼女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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