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健康;客观方面: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上是故意。
什么是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建议幼女的行为,97年刑法将其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刑法规定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实践中,如果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是发育早熟,身体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越轨行为。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此时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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