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专利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转让
专利转让的形式是:全面转让、部分转让(包括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等。且专利转让的约定,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亲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予以备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二、转让专利合同的内容都有哪些
转让专利合同的内容包括:
1.专利名称、转让方、受让方信息;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
4.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三、专利转让合同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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