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人民检察院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开始之日起,辩护律师即可有权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与该案件相关的所有案卷数据资料。
在此过程中,阅卷显得尤为关键且具有较高的独特性,是每位律师所应享有的权利之一。
具体来说,每一份刑事案件通常可被划分为三大板块:
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起诉与审理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并无权阅读案卷,他们只能通过口头方式向司法机关咨询相关案情信息,而此时,司法机关将有义务告知涉案律师对其提出指控的具体罪名以及正在处理的案件进展情况。
当案件真正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律师才能正式获得阅卷的权利。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其中一部分细节进行详细解释。
如侦查期间,若公安机关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将短暂移交给检察院,此时亦为不可阅卷之时。
根据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只有案件步入审查起诉后,律师才得以查阅、复制整套案件资料。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那么辩护律师需要到法院申请阅卷。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会设立专门供律师使用的阅卷室,律师需亲自前往司法机关办理阅卷事宜。
然而,现在许多地区已经开通了在线阅卷服务,极大地为律师们的工作带来了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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