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口头承诺不兑现怎么办
1、开发商口头承诺不兑现,那么需要寻找能够证明开发商承诺的证据。因为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虚假成分,只要购房者可以充分证明开发商曾口头作出承诺,那么就可以维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是什么
1、主体。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开发商承诺认养绿地未兑现业主告上法院要求确权
中国法院网讯陈先生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中承诺的,让陈先生夫妇认养自家门口的绿地。于是陈先生夫妇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绿地的认养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先生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8月29日,陈先生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大红门的一套住房。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的补充约定,关于对首层附带花园、非封闭式阳台的约定:
1、购买首层房屋的部分买受人同时无偿认养宽度约为所购房屋的面宽,进深为阳台外约3.5米范围内的绿地一块,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其设计功能,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装置;
4、买受人同意:首层房屋的业主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的使用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行使对此提出异议。”但后来开发商并没有实现合同的中的承诺。
陈先生夫妇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认养绿地面宽为房屋的南面和西面,进深为阳台约3.5米的范围,他们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使用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带的认养绿地的使用权归陈先生夫妇所有。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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