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所以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合同经公证后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证据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可知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而且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法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从理论方面分析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从内容上看,抵押合同也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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