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周小新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利息32760元(利息算至2011年7月14日此后利息算至还清款时止);驳回原告周小新对被告李娟的诉讼请求。
2010年5月15日,杨辉向同事周小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书面约定月息3000元,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杨辉未按约归还借款,且联系中断。故周小新诉至法院,要求杨辉和其妻李娟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小新与被告杨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娟辩称的对上述借款不知情,与已无关的辩称理由,符合事实情况。因为被告杨辉、李娟夫妻均为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不存在实际困难,被告杨辉向原告周小新借款未与被告李娟共同商量,且其借款用途无法证明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被告李娟虽与杨辉系合法夫妻,但事实上双方在2009年11月6日已开始分居生活,而该债务发生于2010年5月15日,故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杨辉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杨辉个人承担,被告李娟不负清偿责任。因此,被告李娟的辩称理由,予以采纳。原告周小新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杨辉按借款约定支付月息3%的诉讼请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即按照六个月以上5.85%×4计算,也就是月利率2.3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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