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产权证是否符合抵押条件?
时间:2023-07-05 20:04:41 3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的。

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证抵押的纠纷处理

兰州的王某在2006年借给朋友李某25万元,为使王某放心,李某提出以自己位于兰州西站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王某抵押。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以李某抵押的房产偿还,但因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判决后王某去房产局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李某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挂失手续,并将房产专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判决内容迟迟不能得到执行。

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他项权(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

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担保时,就应当明确要求对方进行房产抵押登记,以便将来能够顺利收回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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