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带病投保、骗保的现象发生,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一定期限为观察期,言明观察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不予理赔。马XX就恰恰在观察期间内被查出了癌症,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马XX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4年7月15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2012年8月28日,马XX与许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保险金额为34000元。其中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给付保险金。2013年1月21日,马XX发现左胸部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马XX身体内被发现肿块入住许昌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最终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随后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手术后,马XX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马XX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马XX所患疾病是在合同生效后180天之内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理赔,请求法院驳回马XX的诉讼请求。而马XX却认为,自己所患疾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不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予理赔。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告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提供不了证明马XX是带病投保的证据,同时马XX的疾病如不及时治疗有严重恶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疾病继续恶化,马XX才在观察期内进行的治疗。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在法官大量的释法说理下,保险公司给付了马XX保险金28000。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