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6、劳务。
出资的评估: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的义务: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