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和已婚男子陈先生同居期间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10万元的补偿款,因未获全额补偿,易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据此,法院驳回了易女士的诉求。
易女士称,陈先生向她隐瞒了已经结婚的事实。分手前,她和陈先生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协商,陈先生同意按期支付她补偿款10万元。此后,陈先生分两次支付她3.5万元。2010年,她向陈先生索要剩余6.5万元欠款未果。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给易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承诺给予经济补偿,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法院认为,因非法同居关系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此类分手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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