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天津护士执业注册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3、决定,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录F,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天津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的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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