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之前,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一致通过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中最普遍、最一般事项的自治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对内具有最高效力,素有企业的“自治宪章“之称。它不仅对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其后加入的特定或不特定的股东也有约束力。同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可规范的事项进行了广泛的授权:从公司的设立目的到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会议召开的次数到表决机制的设定;从内设机构的职能到董事监事的选任;从股份转让的条件到对外担保的限制等等,全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这就为公司自治提供了最根本的手段。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自治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管,公司的运营中的大部分决定是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所以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成为公司实现自治的又一手段。
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股东会决议,它一般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一些特殊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与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等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股东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于要求的与会人员较多,所以每年召开的次数有限,而董事会的召开则相对简单,所以董事会在日常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董事会决议。它主要是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一般问题作出的决定,其中涉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即时决策、实时管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与“两会”决议的关系
可以说公司章程是静态公司下的自治,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则是动态公司下的自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这两种自治手段中,公司章程的地位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它直接决定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执行力。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再多的“两会“决议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舍本逐末。
公司法一直以来对于我们国家公司的设立以及存续都是进行非常严格的调整,同时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司存在着自治条款,指的就是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来进行自我的管理和自我约束,这也就是公司章程自治,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股东会议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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