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转让价格的确定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在实践中对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作了强制性规定外,对其他普通股的转让价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股东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格根据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出资额确定,第二种方式称为“出资法”,股东转让股份时,转让价格根据公司资产评估后的价格确定;第三种方式称为“评估价格法”,股东转让股份时,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议价格法”。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价格法”在实践中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协商价格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出资法”和“评估价格法”都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原始和现存资产价格,权益价值不仅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但也主要反映企业未来的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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