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章的销毁,我们可以采用将其关键字以刀具的形式进行刮擦或切除角位的方法。当国家行政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印章由于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更换新印章而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立即将其送交至印章制作机关进行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专门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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