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口供中,如果发现有表述不清晰或讲述错误的地方,可以在后续的口供中提供不同的陈述。但在询问过程中如果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疵,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第一次口供中,如果发现有表述不清晰或者讲述错误的地方,可以在后续的口供中提供不同的陈述。
如果在询问过程中有诱供、逼供行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响,所供的不是事实或存在严重瑕,会防碍或影响到案件办案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效果,则可以申请重新录口供。
如果所录口供是事实则不可翻,干扰与影响办案也不是闹儿戏的,要承担法律后果。
口供能否翻供?法律规定需遵循
口供能否翻供?法律规定需遵循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口供往往成为重要的证据。然而,关于口供的可靠性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口供是真实的陈述,应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口供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刑讯逼供、威胁、误导等,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罪的,应当依法判决。而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口供与起诉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判。
因此,口供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但是,为了保证口供的可靠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同时,对于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等影响口供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理,以确保公正审判。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但口供的可靠性一直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同时,对于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等影响口供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理,以确保公正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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