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签订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还债。
一、保证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确定,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
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一)依据担保设立的原意,是为了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如果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那么主债权就得以实现,保证的设立就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由保证人来代替主债务人来向债权人履行。这正表现了保证合同的附属性,即保证人是第二位的债务人。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标的是金钱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而保证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保证的就是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的标的就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债权人所在地。
(二)如果保证合同所保证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保证人代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构成保证合同的履行内容,而履行的标的一般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本身也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应该受民法典的约束。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债权人所在地。
(三)将保证合同的履行地确定在债权人所在地,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符合保证合同设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繁荣。
总上所述,我们认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确定为债权人住所地为宜。
三、保证人是否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分析
对于审理实践过程中,法院对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债权人财产而要求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但对保证人是否应另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责任是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是一种代偿责任,债务人是实际的最终责任人。如果保证人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则保证人的责任将大于债务人的责任,如果该违约责任不能从债务人处得以追偿,极易导致其权利与责任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只要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前述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合同违约责任关键要看设立合同的目的何为,如果约定保证人的违约责任存在不符合原合同目的,不符合合同本质,超出了保证合同保证的范围,并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则不应当加以支持;对于保证人在债务不能实现经债权人合理的催告仍就不履行义务的,则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