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进行现金支付的彩礼的举证工作,建议考虑以下几种途径,如寻找证人为此次事件提供证言证实;若接受一方愿意公开承认此事,无需再以其它方法予以证明;若能获取到当时的收据或相关书面文件,这将是一有力的举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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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认同已实际支付了彩礼的前提下,双方之间便不会涉及任何纠葛,无需进一步证明。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证明支付情况的相关凭证,它们都同样具备作为证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