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有义务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1、公司如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如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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