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即口供)可以被视为定罪证据的一部分,但是仅仅依赖于口供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是不够严谨且存在瑕疵的。
在证据链的构建过程中,口供必须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充,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若仅有口供而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那么这样的证据链条是不具备足够的证明力的,无法据此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
这是因为,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来源的证据,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