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对一盗窃销赃工矿废铁团伙进行宣判,判处王某某、薛某某盗窃罪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1.5万元,判处程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罚金12000元。
王某某是某煤矿保卫科的一名工人,薛某某在矿里食堂打工,两人的共同爱好就是平常喜欢每天喝点小酒。但是二人的收入并不高,消费不起。被告人程某某开个废品收购站,王某某、薛某某有时没钱喝酒,就去找程某某借钱喝酒,没钱还。一天,薛某某提议说,你在保卫科,知道保卫科每天的巡查路线,咱们不能避开巡查路线,弄点从井下打上来皮带机杠杆、滚筒、铁架子、毛杆、毛杆头、铁板、废铁之类的东西卖给程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赚点外快,一来可以抵账,二来咱俩喝酒也有钱了,二人一拍即合。
于是,只要有机会,王某某和薛某某就在凌晨二三点的时候,由王某某在矿内的仓库里盗窃皮带机杠杆、滚筒、铁架子、毛杆、毛杆头、铁板、废铁之类的东西,扔到煤矿的围墙外,薛某某在墙外接应,然后,二人把盗窃的东西装上三轮车卖给程某某,把卖的钱两人平分。就这样,连续盗窃19次都安然无恙。
王某某和薛某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某某再次通过翻墙入院进入仓库,将60根皮带机所用的杠杆搬到矿外,准备把盗窃的东西装上三轮车准备离开时,被抓现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薛某某在某煤矿调度亭、女澡堂附近、保运区仓库连续盗窃废铁、毛杆头、三角铁等十余种配件卖给被告人程某某,盗窃金额8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盗取金额83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警方尚未发现的19起犯罪,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全部退赔退赃,对被告人王某某、薛某某、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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