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盗窃的罪名认定问题:一般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犯罪行为人有合意且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则可以称之为“团伙盗窃”。当盗窃特定财物达到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犯罪行为人构为共同犯罪。团伙盗窃罪同普通盗窃罪的罪名认定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达到盗窃罪的基本条件就成立犯罪。
盗窃罪的基本罪名是盗窃公私财物,盗窃特殊物品构成的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等危险物质罪暂不讨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千元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窝藏转移赃物怎么判
窝藏转移赃物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团伙盗窃的量刑问题:在团伙盗窃罪中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盗窃的,为胁从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犯罪行为人分别根据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分类来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数额的认定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个幅度,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第一个幅度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二个幅度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第三个幅度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的数额以盗窃的财物类型分别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或者不明确的则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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