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学校的不当行为的方式为:向教育局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教育局举报。县级的教育局,有督导室或教育科处理投诉;如果不是很明确的问题,向教育局办公室投诉,办公室会把相应的问题交给责任部门处理。
如何举报学校
向当地教育局或有关部门举报就可以。
举报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为了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乱收费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是生存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或经济不够发达的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学校依靠向学生乱收费来维持办学的基本需求。
二是发展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指一些学校为达到现代化教育的基本条件,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脱离实际搞豪华学校建设,而靠政府拨款和正常收费又无法维持,于是走向乱收费。
三是趋利型乱收费。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办学思想不端正,一方面通过教材订购、统一着装校服、推销保险等代收费收取回扣,一方面通过办班补课、招收择校生、举办重点班等搞所谓创收,导致学校用乱收费来给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劳务报酬。
四是转嫁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政府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政府部门向辖区内的学校收费,有些是带有硬性摊派性质,实际上是挤占有限的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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