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房子被偷卖,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07-05 22:11:21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那要看你卖谁的房子了。如果是自己父母的,和爱人共有的房屋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是其他人的房产的,会涉及盗窃罪。如果房产是被盗窃的,那么买卖的过户行为是无效的,原房产所有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被卖掉的房子,如果收购人员的收购价格明显偏低,那么收购人员可以认为知臧购赃,也会涉及犯罪。法院有关人员依仗权利徇私枉法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即使不构成犯罪,在这里也会收到行政处分。

偷卖女儿房产引出3场官司前妻起诉得7万

杨女士在和前夫离异后,前夫将杨女士和女儿栖身的房屋卖掉了,杨女士在要求确认卖方合同无效败诉后,由起诉要求前夫给付卖房款8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郝先生给付杨女士母女房款7万元。

45岁的杨女士与郝先生原是夫妻关系,俩人共同育有一个女儿亮儿,今年已快18岁了。2004年5月14日,杨女士与郝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亮儿由杨女士抚养。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两年内,自己与前夫因为抚养、住房等矛盾打了四场官司。

2005年初,杨女士因为郝先生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300元,将郝先生诉上法庭。经丰台法院主持调解,杨女士与郝先生自愿达成协议:郝先生自2005年2月开始,每月给付亮儿抚育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这场官司刚打完没多久,杨女士母女因为相信了郝先生的一句话,便稀里糊涂地失去了赖以存身的住房。这,也引发了后来的三场官司。

杨、郝俩人婚姻期间内,郝先生于1998年4月与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签定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丰台区嘉园三里某房屋。2004年5月,杨女士与郝先生离婚后,按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亮儿居住。但实际上,杨女士与郝先生因各自没有其他住房,因此,俩人是离婚不离家,三口之家仍居于一栋房子里。2005年6月,郝先生对杨女士母女说:“这套房子该装修了,要不你们先另租房子住,等装修完,你们再回来。”杨女士母女没有怀疑他的企图,便租到一处地下室暂时栖身,郝先生同时也租住了另一处地下室。杨女士母女万万没有想到,那处房子永远也回不到她们手上了。6月23日,郝先生将这处房屋以15万元卖给了另一对夫妇。除交付相关费用外,郝先生持有12.8万元卖房款。

2005年6月28日,杨女士得知消息后,一气之下和女儿一道将郝先生、购房夫妇,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夫妇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正式办理了房屋承租手续,也实际居住了该房屋。购房夫妇对该房屋承租权的取得系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11月1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20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6年2月13日,杨女士带着女儿再次将郝先生告到丰台法院。杨女士以现租住地下室,居住条件十分困难,要求法院判令郝先生向她们母女支付售房款中的8万元。

郝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工作,房子卖了12万,用于还债、看病,交房租、水、电费,目前还剩1万多元,不同意她们母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女士与郝先生离婚时虽约定将房屋归亮儿居住,但亮儿是未成年人,杨、郝都是他们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故该房屋仍系杨、郝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居住权。郝先生未经杨女士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所得的卖房款应给付杨女士一半。本着照顾妇女、子女权益,对郝先生实际所得购房款12万余元中的7万元应给付杨女士母女。郝先生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郝先生给付杨女士母女房款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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