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这里面是否有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方法呢?
其实,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若某经理采取工资薪金加年终奖金的方式,假设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是5000元,年终的奖金是60000元,则该经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假设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
(1)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领取效益收入60000元,该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1)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2)年终发奖金时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5000×12)+12—800]×20%-375}×12=17580元;
(3)年终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505×12=11520元。
两种方案比较,采用年薪制该经理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685—17580=3105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行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