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专利之前,有必要考虑发明的定义是否已经充分阐述,显示的效果如何,它是核心技术还是技术改进等。作为专利的源泉,只有技术创新,专利作为技术的载体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同时,技术上的比较优势也初步决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向。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成果的专有权或专有权。因此,评估预期通过发明获得的专有地位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强度、使用专利的自由、监督侵权的能力、进行诉讼的能力等。如果在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技术方案后,很难使用自己的方案来监控他人的产品或系统,或者监控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那么即使是技术上非常先进并且能够获得广泛保护的发明也不推荐用于专利申请,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技术秘密和软件版权可能更合适。专利技术的发展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施的成本和周期,这是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非常关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了解它在应用阶段的状态:是否只有一个概念,它是否可以实践,或者它是否可以产生。如果它只是一个概念,它可能仍然需要持续的投资和二次开发来应用于该行业。
评估将要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更早更好地掌握该技术的商业潜力,例如确定产品的能力、预期需求、最终用户的身份、市场规模和成熟度。是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进入,还是获得风险资本,还是阻止竞争对手跟进?所有这些都需要深入的研究和调查,并要求专利工作者与营销、销售和技术人员合作。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那么投资高质量的资源、雇佣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部署完整的专利组合以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有选择地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将是一项有价值的投资。
此外,财务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专利申请和维护需要支出,特别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渠道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包括研发成本、专利成本、预期许可费收入、获得后续研究资金的可能性、产品成本分摊等。事实上,有时成本分析的结果可能是获得他人的专利许可比自己申请专利更经济。因此,通过引进专利、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也有可能缩短差距、提高竞争力、规避风险、事半功倍。
一、哪些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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