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出资规定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二、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可以以劳务出资。下面详细探讨各种出资方式的实际内容与含义。
第一:货币。所谓货币,就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资金。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就是出资内容是实实在在的物品,看得见摸得着。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合伙人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合伙企业出资而使合伙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合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伙企业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三、合伙企业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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