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工作
一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维持不变的单位也应按请求重新申报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1.自2018年7月份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匀工资。工资按国度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则》(统制字〔1990〕1号)计算。2.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与工作的职工,从参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端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与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端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3.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2018年职工月均匀工资的5倍,即5808元5=29040元。在统计部门发布本市2018年职工月均匀工资数据以后,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职工月均匀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越上述限额的,以实践月均匀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越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规范1895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详细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准绳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按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则,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三)职工个人缴存局部免缴的状况
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规范1895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则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自己同意,职工个人缴存局部能够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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