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以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在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9月20日上午,鉴于被告人李加勇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该院刑事审判庭到被告人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案。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加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醉驾入刑以来元谋法院审理的第四起醉酒驾驶案。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7月以来,元谋法院相继审判了三起醉酒驾驶案,并且在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尽管如此,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酒后驾车。2011年6月16日晚,又一起醉酒驾驶案在元谋县境内发生。被告人李加勇酒后驾驶云EP0602号二轮摩托车沿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由南向北行使。至22时40分许,当车行至发祥路龙江酒店外路段时,与同车道前行的李志兵驾驶的云E84792号货车车厢尾部相撞,造成李加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依法将李加勇带往元谋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检验鉴定。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鉴定确认:李加勇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元谋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加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告人李加勇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9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加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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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属于刑事犯罪吗
酒驾不一定入刑,但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经入刑,何谓醉驾呢?醉驾的认定需要酒精的含量在血液中的浓度达到了什么标准?
醉驾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此,我国将醉驾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
酒驾认定为刑事犯罪标准
酒驾现象屡见不鲜,酒驾肇事的频发,是醉驾入刑的大背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制定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该标准,醉驾状态的检验采取的主要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酒后驾驶血液酒精含量的临界值为20毫克/100毫升,醉驾血液酒精含量的临界值为80毫克/毫升。
据此,酒后驾驶分两种: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酒驾的处罚:
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2、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驾的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驾入刑有无情节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对醉驾入刑是否应有一定的情节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即“入罪门槛”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此,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在此情况下,大家都寄希望于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入刑情节予以明确。
醉驾一律入刑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此来看,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并驾驶机动车,即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无需考虑是否“情节轻微”,即“醉驾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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