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二、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
1、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4、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5、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