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为前者被包含于后者的关系。假如表见代理与合同诈骗罪能够共存,可以推导出,若是表见代理的话,合同有效,应有被代理人向性对人承担责任,那最后的受害者就是被代理人而非相对人,此时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诈骗罪相矛盾。表见代理与诈骗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目的主要目的虽然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但是两种行为所实施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
表见代理和犯罪有没有关系
表见代理是民事纠纷,一般表见代理和犯罪没有关系。
(一)表见代理的一般特征表现为:
1、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
2、无代理权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的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他人办理事务一般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不具有成立表见代理的可能。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中并不能只确定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如学者们在代理人的行为能力上形成这样的共识,即使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以成为代理人,理由是代理的效力由本人承担,代理人不因其代理行为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产生对其有利或无利的问题,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在实践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授予代理权,亦是常见的现象。表见代理属于代理这个大的范畴之内,因此可以推定,表见代理中代理人亦可出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表见代理的代理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相对人(第三人)存在。其客观表象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须系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代理是由三方法律关系构成的,如不存在第三人,则根本无从构成代理,亦无表见代理一说。
(二)表见代理除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所独有的构成要件,即:
1、客观上存在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客观上存在这样的事实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与基础,第三人正是基于此与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或法律意义之行为。
2、主观上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且善意无过失。即使客观上存在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事实,但第三人亦可以持过于谨慎之心理,对此抱不信任的态度,无论其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是否核实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事实,则都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成为表见代理。但须注意的是,这种怀疑必须表现于外,并使本人能获得确凿的证据。否则,本人在无法证明授予代理权的假象并未获取第三人的信赖时,不能推卸依客观上成立表见代理所负的法律后果。第三人除了要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而且要具有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