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裁员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这也是劳动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裁员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根据。
二、公司裁员应支付哪些补偿
1、经济保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连续计算工龄的,依法律的规定。如,商调人员应连续计算工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与劳动者更高的补偿标准。
2、失业保险金救助:劳动者失业后,可凭《劳动手册》、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两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权利。
3、再就业保障: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好转,在六个月内重新开始招用员工的,应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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