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范围
时间:2023-07-28 08:22:08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着一些违法的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的话,国家机关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因为公民故意做虚假征收所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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