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对打款是有时间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未打款的,应当构成违约,未约定打款时间的,就不算违约,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当事人应当打款,当事人还是不打款的,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付款的,应当构成违约。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不付款就不算违约,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当事人应当付款,当事人不打款的,这个时候就构成违约了。
一、违约责任的约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这样约定违约责任:
1、双方当事人可以这样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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