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销的限制性条件
撤销要约的限制性条件为: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二、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其条件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以下几种情形是不能够进行撤销的: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撤销要约相关法律规定
撤销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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