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时欠款人失踪怎么办
时间:2023-07-31 01:33:15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追讨欠款时欠款人失踪怎么办

追讨欠款时欠款人失踪,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审判时被告依然不出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追讨欠款怎么写

诉讼追讨欠款的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依据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一般格式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xx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多少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要写明借款发生的时间,主体,实际履行情况,对于利息和还款的相关约定等。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欠款纠纷的管辖

欠款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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