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中,一旦法定有效的追诉时效期满,通常将会引起以下几种潜在的影响和结果:首先,司法机构将无法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然而,特殊情况仍然存在,即如果在司法机关已启动调查或案件已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却选择逃脱侦查甚至拒绝接受法庭审理,那么这种行为将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制约。
其次,追诉时效的确切内涵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最长期限。
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行为例,若经过五年时间仍未被追诉,则意味着此类案件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后,将不再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该案,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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