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强制拆迁有一套法定程序。具体而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者和拆迁者经过多次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被征收者拒绝搬迁的,征收者考虑强制拆迁。强拆启动前,征收方会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6个月内被征收人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且没有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就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天后,被征收人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允许强制执行,正式启动强制分解程序。
依法强化安全监察工作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对企业依法治矿,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下,作为企业内部的安全监察部门,担负着企业自身安全监督检查的重大使命,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以《条例》指导,在搞好内部安全管理的同时,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在这方面,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适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建立内部安全监察垂直管理体系。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在基层、在现场、在井下。过去,基层煤矿安全监察名义上是上级派驻机构,其实与所在单位合二为一,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正是这种共同利益的影响,使监察人员难以放开手脚,大胆监督检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监察作用的发挥。实行内部监察机构垂直领导,使基层监察部门在机构、人事、工资、奖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脱钩,成为真正意义上安全监察派驻机构。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工作责任心,树立权威,使监督更加有力;有利于上级及时、准确、真实地掌握生产单位的安全动态,便于安全监察工作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使安全生产的监督更为畅通、有力。
第二,坚持预防为主,把握好安全监察的重点环节,井下安全监察要把握好对制度、安全设施、人员的监察三个环节。制度是对安全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依据,安全设施是安全生产的物质条件,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如果安全制度不落实,生产条件不具备,人员素质差,搞好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郑煤(集团)公司的做法是:在制度监察上,按照责权明晰、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指导思想,围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这个中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出台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事故明确了调查处理权限,规范了调查处理程序,对事故责任者责任的划分和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典型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规定了对30种典型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同时,建立技术监督检查制度,把技术管理作为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抽调技术骨干进行专门监督检查,查设计、查规程、查措施,促进技术管理规范化,保证技术方案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针对性强、执行到位。在安全设施上,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为监察重点,特别把通风系统的改造作为安全基础工作来抓,着力解决通风能力差,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的问题。在人员的监察上,把各级干部安全责任的落实、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培训、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作为监察重点,不断督促、检查,以此增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三、激活经济约束机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强化安全责任,通过督促检查来实现,只是一个方面,还必须突出以严治矿,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奖罚分明。内部安全监察,要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与职务、荣辱挂钩,对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引咎辞职,并公开向职工作出深刻检查。要与经济利益挂钩,纵向上,对生产单位实行安全与工资总额挂钩考核办法,每发生事故死亡1人,从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13万元,重伤1人扣除1万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地面生产单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工资;横向上,实行业务保安部门安全奖罚办法,无论经济再困难,资金再紧张,安全奖惩都要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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