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在本地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4.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5.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6.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
7.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二、报送材料
1.《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表;
2.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证卡);
3.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原始发票;
4.凡属转外住院、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均应携带相应登记表原件;患急危重症就医的,应提供急诊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并打印费用结算表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3.参保人员至指定窗口领取可结付报销的金额。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时,根据每笔费用发生时(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适用的医保待遇类型,对应该待遇类型在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的结付标准,计算出可报销结付金额;跨年度报销结付医疗费用的,费用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
2.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
3.对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4.对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6.参保学生及少年儿童的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代为办理,但所持就医证卡、发票单据、身份证件等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完整。
7.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或回原户籍地就诊,发生未使用就医证卡、现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相关就医证卡、发票单据、明细清单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居外医疗、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由学校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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