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任何裁员补偿
雇主已与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雇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支付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裁减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四)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导致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处理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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