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6-06 11:35:28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范围有哪些

1、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为刑事诉讼服务,现行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评价人体所受损伤严重程度的标准。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大级别,其中重伤和轻伤又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小级别。

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范围。

2、伤残程度

伤残程度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人身残疾的情况。

现有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三个,分别对应的是在交通事故、工伤和人身伤害中所导致的残疾,《道路交通》这个即将被废止。

伤残程度从高到底分为一到十级,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标准进行鉴定。

伤残程度相对于上面的损伤程度,偏向于为民事诉讼或调解,但实践中刑事诉讼也会参考伤残程度来考虑量刑区间。

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评价因损伤、疾病等原因引起的原有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

经常与伤残紧密联系在一起。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丧失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

4、致伤物和致伤方式鉴定

不同的物体作用在人体上会形成不同的损伤,比如刀具的切割、捅刺。火烧伤,电流伤等等等等。根据不同损伤留下的特点,推断导致损伤的工具。

致伤方式多用于骨折,比如四肢长骨的横断骨折多因为直接暴力,斜行骨折多为间接暴力,螺旋骨折多为扭转暴力等等。

5、损伤时间推断

根据皮肤组织的愈合情况,皮肤颜色变化,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等来推断皮肤损伤或者骨折损伤形成的时间。

如刚形成的擦伤,随着时间伤口结痂,痂皮的状态,脱落情况等

再比如,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磕碰之后会有淤青,颜色会有逐渐的变化。这个损伤1到3天左右,呈现为红色直至紫红色,3到6天左右转变为青色、绿色;一周之后进而呈现为绿色,黄色,最后逐渐消退。其原理是出血中的血红蛋白逐渐氧化、分解,变成含铁血黄素,胆红素,胆绿素的过程。

6、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在进行前面所述的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时,当损伤与原本就有的身体疾病发生重叠或者有互相影响的时候,要分析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这个关系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完全逆转结果。

7、生理状态和功能评定

主要包括对青少年发育程度、年龄鉴定、生育能力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性功能评定等。

8、诈伤和造作伤鉴定

诈伤即试图通过伪装某种生理功能损伤来达到伪造损伤程度或者伤残的目的,比如诈聋,诈盲,伪装失语,伪造血尿等等。

造作伤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自己或者由他人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故意的伤害,或者故意夸大、改变原有的损伤情况。

9、医疗纠纷鉴定

审查、鉴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服务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等。

10、损害赔偿

有关被鉴定人受伤之后的医疗期限(误工),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鉴定。还包括后续必要的治疗费用,残疾必需的助残工具费用等等。

二、法医鉴定的制度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7、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8、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9、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10、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11、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1、司法鉴定包括的范围大,司法鉴定包括多种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法医鉴定是其中一种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包括了很多内容,笔迹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伤残鉴定等等。法医鉴定只是对人身损害的程度,运用医学的知识,做出的伤情或者残疾程度的鉴定。

3、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5、法医鉴定主要针对尸体确定死因,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伤害程度

6、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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