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时间:2023-05-07 08:55:32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案件多、人数少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上人、财、物的大量流动,刑事案件数量必然会增加(特别是去年4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同时,也存在案件“两极分化”现象,即:,有的案件事实简单,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一些案件中,案件相当复杂,被告也非常狡猾。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集中精力审理重难点案件。我国目前司法权相对不足,案件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虽然一些基层法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但对于事实清楚、事实简单、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时可以简单审理,但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多人少的矛盾,只能从提高效率入手,深化刑事审判改革,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案件多人少的实际情况,鉴于《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不应仅根据刑期来确定,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修改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社会监督的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处以一次罚款“。这样,通过适当增加和扩大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刑期,可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提高刑事审判程序的效率和当庭判刑率,缩短办案周期同时,也有利于调动法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把他们的主要精力转移到庭审上,真正实现庭审而不是庭后阅读庭审,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思维能力和庭审质证能力,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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