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误判赔偿是现金赔付,对于判处的罚金以及没收的财产是要返还的,对于公民因为误判失去自由的时间,国家应该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赔偿给受害人。造成身体损伤的,除了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外,还要承担误工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要给付当事人应当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误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3p4\\(r(y+j)C.\\:_,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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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U3F8O$g%{2_0k8F
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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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dicialimm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8S-B#G.L4Qp/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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